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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2)

来源:灌溉排水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十五条 发生破坏、损毁或者可能破坏、损毁引黄古灌区遗产事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发生破坏、损毁或者可能破坏、损毁引黄古灌区遗产事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

(一)古渠干渠渠堤外坡脚向外三十米;

(二)古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向外十五米;

(三)水闸、涵洞、渡槽、水车外沿向外二百米;

(四)由古灌溉工程伴生的桥梁、碑刻等历史文化遗存外沿向外十五米。

第十七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划定的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统一、规范的界碑(界桩),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引黄古灌区遗产标识或者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徽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侵占、改变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界碑(界桩)以及引黄古灌区遗产标识、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徽志。

第十九条 禁止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污;

(二)盗窃或者破坏、损毁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附属设施、设备;

(三)倾倒垃圾、废渣、废料、尾矿或者丢弃动物尸体等固体废弃物;

(四)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五)筑坟、砌筑围墙、搭建围栏(网)或者建造其他危及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六)爆破、打井、钻探、挖筑鱼塘;

(七)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八)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九)其他破坏、损毁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

确需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内进行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热、供气等基本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填堵古渠渠道或者改道。

确需占用、填堵或者改道的,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用类古灌溉工程进行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在用类古灌溉工程的灌溉功能持续稳定发挥,保持其原有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对遗址类古灌溉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取维护修缮、加固或者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发挥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播作用,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引黄古灌区遗产历史、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挖掘和发挥引黄古灌区遗产的功能作用、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以及品牌效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传承黄河文明、弘扬黄河文化的活动:

(一)举办放水、交接水等传统灌溉文化活动;

(二)开发、推广引黄古灌区遗产特色旅游产品和项目;

(三)建设与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相关的博物馆、展览馆、公园、参观游览区等;

(四)其他有利于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传承黄河文明、弘扬黄河文化的活动。

开展前款活动的,应当符合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引黄古灌区遗产的历史、文化属性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和整理,采取下列措施对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抢救:

(一)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征集相关实物、文献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

(三)其他保护和抢救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工作;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可以设立专题展示中心。

文章来源:《灌溉排水学报》 网址: http://www.ggpsxbzz.cn/zonghexinwen/2020/1104/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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