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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及借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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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特点与启示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方面开展工作比较早,通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
三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特点与启示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方面开展工作比较早,通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鉴和采纳的。
(1)形成了政府-企业-民众高效灵活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得益于其高效灵活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在中央政府的法律、行政指导下,地方政府在其实施中发挥了灵活的、突出的作用,企业、财团和民众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公害赔偿制度独具特色
日本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包括土壤)是在遭受到污染之痛后,在污染健康损害赔偿推动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其公害补偿制度独具特色。
(3)对不同的污染土壤类型采用分别立法的方式
日本将土壤污染区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工业迹地土壤污染两种分别进行立法,这既是日本首先遭受农田重金属污染的原因,也是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工业迹地土壤污染具有不同所致。鉴于农用地安全的重要性,日本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了由政府直接实施的模式,即由政府监视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划定污染对策区域、制定对策计划及组织实施等,实施费用由污染者负担。对城市工业迹地,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采取了由土地所有者,包括土地的管理者、占有者和污染者具体实施的方式。两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体系。
(4)在土壤污染防治上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整治结合原则
日子在土壤污防治方面比较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如为弥补市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缺陷,日本于1989年修改的《水质污浊法》增加了对特定地下渗透水的禁止性规定,以防止地下水污染。
(5)法律责任严格明确
日本土壤法的责任主体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在归责原则上也多采严格责任制,在追究责任上具有追溯性,在有多个责任人时责任具有连带性,即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应先承担和履行责任,然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后,责任的代位性,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可以先为责任人履行责任,然后向具体责任人追讨。
(6)制度较为先进且可操作性强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某些制度较为先进,中如土壤污染区域指定及管制制度。此外,日本土壤污染管理制度相关条目还包含了大量程序性规范。便于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7)注重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日本土壤污染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污染信息的公开和汇报制度,对策法中规定了公众有权查阅污染土壤登记薄,对于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
(8)日本土壤重金属污染管理体系的局限性
日本土壤污染管理体系总体上比较先进,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其一是分别立法的方式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整体性和一般性规定有所欠缺,应注意两部法律的衔接性;其二是《土壤污染对策法》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管理的目标限于对健康的影响情况,而未包括对生活环境的影响,防治目标单一,忽视了污染土壤的生态风险,使得防治法的作用受到了限制。
文章来源:《灌溉排水学报》 网址: http://www.ggpsxbzz.cn/zonghexinwen/2020/1030/399.html